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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大卖,小画大卖:民事合同掩饰不了受贿犯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35浏览64次

案例:2001年下半年,南京市宣武区小灵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海向江苏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索要100万元,以回报他对公司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黄海决定将叔叔的两幅画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杨,并以妻子的名义与杨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意杨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幅画。

几天后,黄海把画给了杨,杨付了100万元。经江苏省物价局鉴定,这两幅画的价值为3000元。2006年12月,法院以收受贿赂罪判处黄海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黄海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要求重新评估两幅画的价格。2007年9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确认两幅画的价值为3000元。10月1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检察日报》第6版2月26日)

这种情况下的困难

犯罪数额,即是否应从100万元中扣除两幅画的价值(3000元)来计算贿赂数额。

案件处理的法理分析

本报记者曾宪文(以下简称记者):在黄海一案中,可以发现他很聪明。他知道直接向杨索要100万元肯定是贿赂,甚至失去理智,所以他想到了“大量出售小画”。从形式上看,“大批量出售小画”是一种典型的民事买卖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黄海适得其反。请解释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

翟建明(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第二调查处处长,指导本案调查):黄海收受贿赂100万元,用于出售画作,这表明一种新的贿赂正在出现。认真研究和处理此类贿赂行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黄海和牟阳签署了一份绘画销售协议,纯粹是为了掩盖他们的罪行,并让贿赂看起来像是合法的。它的本质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正如判决书中所指出的,销售协议是虚假的,在民法中属于无效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涵盖了非法目的。

可以说,这里的民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贿赂工具。作为一种贿赂工具,这种民事合同不能得到民法的承认和保护。

记者:你说得对。在这里,“大量出售小画”是一种变相的贿赂。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通过交易实现的汽车、房屋贿赂金额由市场价格与交易价格之差决定。从黄海一案来看,控辩双方的争议是分歧的认定,这也是黄海上诉的唯一理由。客观地说,由于书画价值判断的巨大主观性和时间的影响,如何公正地评价涉案书画,而不是纵容犯罪分子或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确实需要谨慎。

翟建明:虽然书画没有像某些物品那样有一个相对清晰的价格确定标准,但喜欢的人可能会把一幅画视为珍宝,而不喜欢的人可能会觉得一文不值。然而,书画的价格不是由那些喜欢或讨厌书画的人自己来判断的,而是由专业的书画鉴定和交易专家来判断的。书画交易机制也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成熟。只要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且鉴定过程公开,则在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质疑鉴定的公正性。

记者:你刚才提到黄海的绘画合同只是他受贿的一种手段。此外,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法院在计算黄海受贿金额时,没有从100万元中扣除实际价值3000元,理由是这两幅画是“犯罪工具”。这似乎与《意见》在计算贿赂金额的基础上有所不同

翟建明:本案中,两幅画的实际价值3000元没有从100万元的贿赂总额中扣除,是因为在签订所谓的《绘画销售协议》之前,涉案双方已经形成了行贿的犯罪意图,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但贿赂款尚未支付。可以说,无论是否有卖画行为,黄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意见》中提到的情况实际上与本案不同。如果行贿者通过买卖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受贿者出售商品,那么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应当扣除受贿者已经支付的价格,因为差额是行贿者实际行贿的数额,而这种情况正好相反。客观地说,交易双方并没有书画交易的真实意图,签订协议只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不要说黄海没有花钱买那两幅画。即使他真的花了3000元买了两幅画,这也只是掩盖罪行的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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