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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构成要件及特征,绑架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47浏览127次

绑架犯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绑架方式的多样性和绑架的复杂性,当绑架与其他犯罪行为交叉或牵连时,是否认定为犯罪或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绑架勒索案件中被绑架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绑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经常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有必要讨论如何处理犯罪的常见和频繁的后果。这里的短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当然排除了“杀害被绑架者”的情况。

“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关键部位因用力过猛而受伤,或因堵住嘴、捂住鼻子而窒息,因疏忽而死亡; (二)在非法控制人质过程中,被害人因哭泣挣扎、掩嘴掩鼻或注射过多麻醉剂等过失死亡。 (3)被绑架者遭到毒打和酷刑,导致他在拘留期间严重受伤而死亡;被绑架者自杀,死于无法忍受的酷刑。如果被害人在绑架过程中死亡,发现与绑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犯罪人不能对死亡承担任何物质责任。

对于上述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刑法》采用加重结果犯的立法方法直接确定了绑架罪,这是正确的。

二。绑架勒索案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者”也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这是出于方便诉讼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罪数论,必然会有隐患。此外,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量刑情节在国外刑事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各国(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中对数罪并罚。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因素划分了不同的刑罚,重刑轻刑。这符合现代刑罚配置的理念,体现了罪刑平等的原则。

绑架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会受到严惩。既然绑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绑架不属于刑事责任范围,法律将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定为绑架罪。因此,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必然的结论是这些未成年人不能被定罪。一些学者还建议修改《刑法》第17条,将绑架罪纳入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然而,对第17条进行上述修正不一定合适。当然,对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是指特定的犯罪还是特定的犯罪,即所谓的“犯罪”是指犯罪还是犯罪,也存在争议。我们不能仅仅从“犯罪”的措辞而不是“实施行为”的措辞来得出八种情况指的是犯罪的结论。立法者应就此问题制定法律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尽管问题似乎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5条的规定得到解决,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司法解释,而不是立法。我们要做的是将《刑法》第239条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排除在绑架罪之外。

因此,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发生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案件,那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术界对绑架过程中再次抢劫行为的定性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只有绑架罪才被定义为犯罪人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的抢劫行为。有些人认为,如果犯罪者在控制了被绑架的人之后犯了抢劫罪,他应该被判犯有绑架罪并受到更重的惩罚。有些人认为,如果犯罪人在控制被绑架者后实施抢劫,绑架罪和抢劫罪应一并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只界定绑架罪。这是因为:1。绑架和勒索的目的是获取被绑架者或其亲属和朋友的财产。因此,绑架者(包括共犯)在控制被绑架者后,无论数量多少,都很自然地没收他们携带的财产。相反,期待绑匪不绑架被绑架者携带的财物,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期待不可能”。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抢劫罪与绑架罪一并处罚,从本质上讲,暴力绑架或拘留行为既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3.在这种情况下,绑架是唯一的犯罪,并把抢劫金钱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两起犯罪的定罪相比,不允许沉湎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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