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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4:00:08浏览75次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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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悔改表现,主动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重复贪污而不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交接。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贿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惩罚。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贪污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贪污公款数额较大,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犯贪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贪污者本人或他人的使用。

挪用公款归私人所有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所有用于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如果在犯罪之前本金和利息得到部分或全部偿还,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息、收入等非法所得应当追回,但不得计入挪用的公款数额。

(三)挪用公款自用、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非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刑法》条挪用公款应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有利可图”或“数额较大且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时,“数额较大”的起征点为1万元至3万元,“数额较大”的起征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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