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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股票受贿罪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5:25:03浏览75次

股票贿赂案件的认定

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股票贿赂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解决。 第一,股票是否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是否可以视为贿赂的性质; 第二,如果股票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内容,那么如何认定收受股票行为的犯罪数额。

股票是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公司财产所有权证书,是股东获得股息的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股票本身没有价值,它只是股东获得财产所有权和获得股息的凭证; 第二,股票有一定的价格,可以通过在特定的地方出售或转让给股票持有者带来财产性收入。 第三,股票持有者的投资者是不可赎回的,这不同于普通证券。

根据股票的性质和特点,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股票的,视为受贿。其原因是: (1)中国法律一直将股票视为财产所有人的刑法保护范围。 (2)股票是一种财产权益,它可以衍生财产或金钱,可以用金钱来计算。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的所有者可以在特定的地方转让它。它能体现一定的价值形式,给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带来固定的收入,增加其财产。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股票,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实质上等同于直接接受财产。数额较大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股份。从表面上看,参与者似乎有风险资本的一面,并呈现出不确定的价值模式。然而,另一方面,客观事实是行为人没有在此基础上投资股票和获得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股票贿赂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不得伪造或涂改股票;

2.行为人收到股票后,股票价格的涨跌不会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3、正确识别股票的数量,即股票的价值。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1992年2月1日ll)精神计算:

(一)接受未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原则上按照股票面值确定。如果已经分配了另一笔股息,也应与股票的票面价值一起计算。行为人收到股票并转让的,应当按照行为人的转让价格确定。

(2)原则上,已获准上市交易但尚未转让的股份的收盘价应在股份被接受之日公布。如果行为人收到股份并获得股息和红利,也应一起计算。行为人接受股票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应当按照其实际转让价格确定。

4.问题的无效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申请批准。公开发行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发行的股票立即失去了它们的重要性和价值。这个无价的财产会对股票持有者产生什么影响?

(1)商誉持有人取得的股票价格损失和债权。善意持有人是指购买无效已发行股票的所有者(持有人),因为他不知道发行的真相。由于未经授权的发行,股票中记录的权利已经丧失。股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不仅导致了股票发行关系的终止,也导致了支付对价的善意持有人与股票发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擅自退股也改变了此时善意持有人手中股票的性质:从股权证书到债权证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股票资金并赔偿损失。至于受贿者,由于他在获得股票时没有给予对价,因此未经授权的无效发行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或给他造成损失。此外,侵权债务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受贿者当然无法获得债权救济,因为即使他拥有原始衍生工具收购中的股票,他也没有直接受到侵害。

(2)在目标不能犯罪的几种情况下,刑法规定犯罪已经发生,但由于犯罪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实施犯罪。这是企图犯罪。因擅自发行股票而造成的股价损失使目标人无法实施犯罪。这种现象被刑法理论称为目标不能犯。 (1)如果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索取和收受股份,则受贿人应被界定为贿赂(企图),因为双方已达成相互协议,从而完成了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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