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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量刑,试论斡旋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21:35:03浏览151次

指示性摘要

从《刑法》第388条开始,针对当前司法界存在的不同观点,结合我的工作实践,在查阅相关文献后,我从“调解受贿罪”的罪名认定、与普通受贿罪的异同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个人观点,希望能对该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虽然《刑法》第388条分则没有明确界定本法的犯罪,但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我认为本法应界定为“斡旋受贿罪”。它与一般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在客观方面是不同的,即它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通过第三人的官方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向其索取或收受受托人的财产。此外,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这对于有效惩治此类受贿犯罪、加大反腐力度、反腐倡廉具有重要作用。在调解贿赂案件中,根据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他们涉嫌贿赂、玩忽职守,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关键词:刑法贿赂犯罪调解贿赂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编织关系网,以权换权,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的财务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最终实现以权谋私的目的。 虽然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产生的辐射效应非常广泛。因此,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收受贿赂,比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使用权力索取或收受贿赂更为常见。因此,《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条规律,我将对自己的观点发表以下评论,请批评和指正。

首先,确定法律费用

刑法中的法律没有采用犯罪的“明示”。法律仍然采用“隐含推理”的立法方法。因此,确定第388条的罪名应该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一个特定的条款是否是一个独立的罪行主要取决于它是否有一个独立的罪行。在描述犯罪时,首先要看的是是否有独立的行为特征。那些具有独立行为特征或客体特征的人,即使法律采用了援引法定刑,也应被认定为独立犯罪。虽然本罪的主体与第385条规定的一般受贿罪的主体相同,但客观方面,即行为特征,却有明显的不同。

前者不直接使用自己的权力,而是利用其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来实施犯罪。它通过第三方的官方行为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接受客户的财产。虽然《刑法》第388条规定了“受贿罪”,但从法律上讲,因某一条款而受处罚是指因某一条款而被定罪和判刑,因此不是独立的犯罪。然而,从立法情况来看,这一理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例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对14岁以下的女孩犯有通奸罪,将以强奸为由从重处罚。

精华阅读: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有哪些情形?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亲属的案件包括三种情况:(1)共同故意贿赂。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他知道他的亲属会索取或收受贿赂。它可以分为:直..点击阅读

”这一段基本上与对年轻女孩的通奸罪相同。

我认为,同样,将第388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有利于揭示犯罪的内容,充分反映国家对这种腐败的消极政治和法律评价,对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发挥犯罪的威慑力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第388条应被确定为一项独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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