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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区副书记陈,长沙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因贪污受贿被判15年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5 08:30:04浏览154次

法院还裁定,被告人刘强贪污的10.6万元收入应当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所在单位。

被告人刘强收受贿赂约139万元、21.68万港元、4000美元,其中不明资金191万元、3.55万港元、31,712.51美元、8935.72欧元、188,892.49港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刘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精华阅读: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什么罪,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该法第163条、第386条和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共犯,无论其本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确定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点击阅读

刘强的个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差别很大,他无法解释他的法律来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刘强主动向有关部门坦白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做出以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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