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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别人,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21:30:05浏览81次

目前,贿赂犯罪在我国十分猖獗。大案要案、大案要案、减速案和一系列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产生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

原因在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即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不完善、社会控制力下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公共权力功能弱化等因素为贿赂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当今,贿赂犯罪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公害,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影响党群关系、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甚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后果不堪设想。在现行刑法中,我国确实采取了“严厉措施”来对付这种“顽疾”。其法定最高刑罚甚至是直接死刑,没收财产和“双重剥夺”罪犯的生命和财产,以使腐败的罪犯放弃他们的犯罪思想。然而,现行立法未能将这一良好的立法意图充分渗透到刑法的分则中。例如,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未能概括实际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复杂情况,导致司法认定困难,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除了其他原因,中国当前的反贿赂斗争遇到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为了完善我国反贿赂犯罪的立法和制度,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拙见。

一是完善贿赂立法,收紧刑法

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分为直接受贿罪和间接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了直接受贿罪,这也是对受贿罪的一般规定。其内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了间接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贿赂论处。”从文章的内容来看,与79部刑法相比,目前关于贿赂的刑法立法并无新意。确定的贿赂特征未能有效应对变化了的客观复杂形势,存在诸多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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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紧法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进行修改。

(1)贿赂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这一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主体。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他的贿赂行为在“现在的工作”的时间和空间上不一定是统一的。例如,他们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集财产,或在开始新工作前收集财产,在开始新工作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一些本国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也不收钱,只是在退休后收取或索要贿赂。这些情况导致他们的职位与受贿脱节。主体难以界定,证据不易掌握,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与此同时,将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也给了一些罪犯一个效仿的机会。实际上,贿赂大多由家庭成员收取和保管。如果家庭成员的行为没有在贿赂立法中得到反映,许多犯罪分子可以将他们的贿赂行为推给家庭成员并假装不知道,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尽管最近的司法解释显示了人们的关注,但与实际情况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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