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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特点,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20:55:02浏览77次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了影响力受贿罪,即现行《刑法》第388条。

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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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和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辞职,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前的职权,或为实施上述行为形成身份的便利,这也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据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亲属; 第二,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 第三,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近亲是指同胞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前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的人,如同学、朋友、恋人等。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知道行为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知道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密切接触知悉并承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由于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行贿人将财产支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因此在影响力受贿罪中给予财产的委托人不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罪要保护的法益(客体)是什么?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受贿罪的保护利益(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和财产的廉洁性。义务行为不仅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义务行为,还包括将要实施的义务行为和承诺的义务行为。它不仅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法律行为,还包括超越或滥用职务的与职务有关的行为。

在处理贿赂案件时,关键是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收受的财产是否与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承诺实施的公务行为有对价关系,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财产是否是对其公务行为的不当报酬。把握贿赂案件的法益(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在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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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哪些新型受贿案件?

近年来,随着全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出现了大量的贿赂案件,一些与案件定性相关的疑难问题也随之产生。

传统贿赂案件的特点是金钱和权力的赤裸裸的交易。行贿者要求国家官员(以下简称官员)直接向官员或其家属寄钱,官员利用他们的职位为他们谋取利益。或者官员利用他们的职位直接索要贿赂。这种行为相当于在调查和惩罚过程中交出金钱和权力。很容易将其定义为犯罪。

然而,目前,相当多的案件并没有表现为明显和直接的金钱和权力交易,而是呈现出更加隐蔽和复杂的犯罪手段,其中一些是通过与关系密切的人牵线搭桥进行的间接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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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新型的贿赂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甚至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因此,如何理解受贿罪的法律利益,即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受刑法保护,成为正确界定这些新疑难案件的核心问题。

此外,由于贿赂相当于贿赂,贿赂案件中的大多数行贿者是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正确理解贿赂的构成和司法实践,对于避免浑水摸鱼、招致刑事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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