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9:30:04浏览140次
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毅作出一审判决。王毅被判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推荐阅读:电视台记者,电视台记者以不播出录像为由索财是否可以定性为受贿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毅利用其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多个客户谋取利益,相互索要和收受钱财,金额超过1196万元。犯罪后,所有被偷的钱都被找回来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王毅收受了巨额贿赂。他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要贿赂。他应该因其罪行被判处死刑。鉴于王毅在被绳之以法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陈述,所有赃款均已追回,他已认罪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