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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4 07:40:04浏览56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的罪行也可能导致相同的惩罚。 第三,双重分割原则。对于牵连犯,既不能适用重罪分离原则,也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但分离原则应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

产生上述不同观点的原因是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牵连犯处罚的统一规定。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对牵连犯的处罚有些是合并处罚,有些是从重罪处罚。(一)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凡收买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并犯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罪行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实施谋杀、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实施谋杀、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重罪的规定是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典型:“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枉法裁判,有前两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成本法第385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伪造货币,销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作为f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对牵连犯的处罚做出统一规定。在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双重划分的原则是可取的。牵连犯虽然犯了数罪,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犯罪目的,客观上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判决中采用吸收原则“脱离重罪”是适当的。但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相互牵连的两种犯罪应当合并处罚,那么合并处罚是合理的。只有这样,犯罪的合法性原则才能得到体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立法者应该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而不是总是关注法律没有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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