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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来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5 21:09:02浏览130次

核心内容:在罪犯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判决宣告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提起公诉时,缓刑考验期已过。缓刑被撤销了吗?“泄密”和以前的罪行是对几种罪行的合并惩罚吗?以下五六懂法网小编辑将通过案例为您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

相关案例

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事故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试用期内,B县公安局发现被告A于2006年以50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了一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该车被鉴定价值850元。2008年12月9日,乙县公安局以涉嫌隐瞒犯罪拘留了甲方。同年12月11日,甲方取保候审。2009年8月17日,b县人民检察院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a定罪处罚。

经审理,b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a应该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并获得该车。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被判有罪。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如果被告主动认罪并表现出悔过,他可能会受到适当的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对隐瞒犯罪的犯罪没有判决前的判决。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隐匿罪和交通肇事罪一并处罚。根据被告人甲两罪的情节和悔改表现,在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因此,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52、53、77和69条的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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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缓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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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县(20XX)人民法院被撤销。 第二,被告甲因隐瞒犯罪被罚款2000元。他被判处一年监禁,缓刑两年,罚款2000元。

专业律师解答

就本案而言,在是否应当撤销缓刑以及在撤销缓刑后是否可以再次宣布缓刑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当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时,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已过,不应再撤销缓刑。 第二,“不作为犯”的发现表明,犯罪分子没有完全坦白自己的罪行,没有真正悔过和认罪服法。

这些罪犯不具备缓刑条件。缓刑撤销后,应当对数罪并罚,不再宣告缓刑。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应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刑期可在“不作为”与前科合并处罚后宣布。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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