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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权威解读,我国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防止“以保代放”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07:27:01浏览149次

24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监外临时执行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防止在保外就医等监外临时执行的法定羁押中出现“以保代释”的情况。

延伸阅读:修订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诉讼制度

2011**新刑法全文

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哺乳的,或者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将其关押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但可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方式安置在社会中。

据专家介绍,在三起暂放出狱的案件中,**适用的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案件。然而,从司法实践中发现,也有一些案件中,没有哪个部门提出过在法律条件下,如以欺骗手段获得保外就医、康复或基本好转、以自伤自残的方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等,对应当予以拘留的罪犯进行拘留的想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监外临时拘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在监狱外的临时处决消失后,罪犯的刑期尚未结束。”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收监的,应当作出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限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

专家表示,这些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监外临时执行制度的执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该制度逃避惩罚,从而加强了该程序的执行。

根据司法部门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还将监狱外临时处决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从而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监狱、看守所对监外临时执行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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