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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09:45:02浏览158次

当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时,法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法律的角度审理案件,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处罚。

当然,法院也可以判决犯罪嫌疑人在监狱外执行死刑,然后用五六懂法网未成年编辑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来学习?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执行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逃避执行处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证医院的确认也是为了防止各类医院发证,造成执行混乱,行政机关难以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危及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疾病,并且根据拘留场所的医疗条件很难治愈,则可将其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防止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在刑场执行刑罚,以便罪犯能够回到自己的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更好地照顾他们的婴儿。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自理的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要求,但是由于年老体弱,不能自理,不适合继续执行刑罚。

二、申请监外执行程序:

1、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的单位可以向医生提供关于是否存在假疾病、假疾病、自杀和自残的信息。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暂缓监外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适合罪犯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3.罪犯离开监狱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并将0103010连同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原监狱应当及时监督改造罪犯。

4.罪犯在服刑期间悔改或者立功,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的监狱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的说明。

5.监外临时执行消失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接收尚未服刑完毕的罪犯。刑期届满后,原监狱应当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原关押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原关押的监狱。

6.对于来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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