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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立法,关于监外执行立法矛盾的解析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11:27:02浏览113次

监外执行是对因特殊原因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暂时改变执行方式,实行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发展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和文明。今天,当我们提倡对罪犯进行人性化改造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人性化的监外执行方式,更好地为罪犯改造服务。然而,一种好的刑罚手段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刑法对这种手段的承认,还取决于刑法对其适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刑法对这种手段的要求存在立法矛盾时,这将限制和影响手段的功能。我国现行的监外执行主要由《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进行调整。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不统一,不仅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存在矛盾,监狱法的规定也存在矛盾。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矛盾,避免法律冲突,特别是走出“优先”规则的误区,理性对待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在监外执行效力上的“高低”关系。这值得深思。

一、监外执行的立法矛盾

关于监外执行的立法矛盾,主要表现在监外执行的犯罪客体问题上,即什么样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为了便于分析,作者首先列举了《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被移交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审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监狱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将这些法律规定放在一起比较,不难发现,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处罚:有期徒刑和拘役,监狱法第17条规定了两种处罚: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监狱法第25条规定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表述不够确切, 其真正含义应当理解为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罪犯认定为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对象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原因首先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关。《监狱法》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并生效。在制定该法时,参考了1979年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旧《刑事诉讼法》。旧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判决类型的限制性规定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刑事拘留。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旧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生效。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监外执行的刑罚是有期徒刑和拘役。与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相比,参照旧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监狱法表明,关于监外执行对象的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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