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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监外执行 时间:2020-05-25 10:32:10浏览5次

1.罪犯本人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实际上他仍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不能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

2.在拘留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行为,造成其申请受伤和残疾的罪犯,也不允许在监狱外临时处决。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投入监狱后,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罪犯的基层组织或者原单位协助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反映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以及其人道主义犯罪政策,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监外临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对于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保外就医不适用。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假释就医。自伤和自残是指罪犯在拘留场所故意摄入异物,如钉子和大头钉,导致其身体受伤和残疾。这种罪犯不能在监狱外临时处决。

二。在什么情况下罪犯应该被暂时关在监狱外执行死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三)假释后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过治疗,病情已痊愈或基本好转。

监狱外处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外执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只要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死刑申请: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重要的是要注意,这种严重的疾病不能是伤害自己的罪犯,如果他在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正在怀孕或哺育自己的婴儿。
监外执行连续生子恶意怀孕,终被收监!

以案释法

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李某却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恶意怀孕,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李某是云南人,2015年她因贩毒被德清县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李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当时她已经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德清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正当李某哺乳期满,执法人员准备将其收监时,发现她又再次怀孕了。此后,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断怀孕、哺乳,法院连续6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截至2019年2月,李某与4名男子共生育5名子女(其中2名系判决前所生)。显然,她是想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这样的行为也给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带了许多压力。

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个月”的规定,对李某提前收监完全有据可依。通过多部门联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对李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当日成功执行收监。

办案检察官表示,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体现司法关怀的重要举措,法定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收监。李某多次利用怀孕、哺乳延缓收监达3年之久,拿孩子当“护身符”,利用法律人性化之举钻法律空子并且与涉毒人员交往,不服从监管。**终,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李某被收监执行,没有像她盘算的那样“逍遥法外”。

但是李某的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也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对于因父母涉罪入狱等原因陷入事实无人抚养困境的儿童,检察机关会通过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申请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方式,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全面司法保护,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孩子的明天,扛起检察责任与担当。

3.罪犯不能照顾自己。监狱外的临时处决不会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医院需要出具证明。本文件的签发单位必须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只有在这些文件获得批准后,才能将它们移交监狱外执行。发现被假释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的具体应用中,我们应该从正反两个方面考虑罪犯是否可以暂时监外执行。如果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但同时存在监外执行不能暂时执行的情况,那么监外执行就不能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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