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1:40:03浏览64次
赌博犯罪是指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牟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以严厉打击。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向您详细介绍2020赌博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抽头利润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资金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参与者总数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并向其收取回扣、介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设立赌博场所和接受投注;
(二)建立赌博场所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代理赌博场所,接受投注;
(4)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享。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赌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利润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二)赌博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赌博参与者总数达到120人以上; (四)赌博场所设立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场所招募下属代理人,接受下属代理人的投注; (七)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八)其他严重情节。
网友:如何确认网上开赌场的犯罪证据?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往往难以修复。最高法第《意见》条首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场所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或者电子数据持有人不能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录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提取、复制和固定过程进行拍照或记录。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详细告诉你的关于2020赌博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的情况。赌博犯罪可以说是最贴近我们生活的犯罪之一,基本上这种犯罪到处都有灰色地带,但赌博一直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否定,所以我们必须杜绝赌博,不被法律规范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