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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犯不起诉,开设赌场罪主犯和从犯

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5:04:02浏览72次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统的“开赌场”是指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和筹码、接受赌徒下注的行为。近年来,网络赌博发展迅速。英国赌博网站主要位于国外,分级代理在国内设立。从网站内容和运营模式来看,赌博网站与传统赌场非常相似。赌博网站的每个代理人都有全权代表赌博网站与赌徒建立业务关系。与传统赌场不同,网上赌博赌场位于计算机网络上,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完成下注和资金交付,使赌博更快、更方便。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因为开赌场吸引了别人去赌博,参与人数多,赌资金额大,赌场收入更丰厚,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赌博更大。因此,修正案将“开设赌场”与原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罪作为特殊犯罪分开,将刑罚从原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在办理赌博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准确把握赌博犯罪的犯罪构成。“营利性”是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获取大量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而非用于消遣娱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聚众赌博或赌博牟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挖潜牟利,即组织、引诱他人赌博,从他人赌博所得财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二是直接参与赌博牟利;三是组织中国公民出国赌博,获取回扣和介绍费。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攻击的扩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进行赢或输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等。并不被视为赌博。”这一点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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