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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假释不适用于下列哪些对象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1:41:02浏览86次

假释是一种刑罚,通常针对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适用假释对象的条件有哪些。假释程序是怎样的?假释的撤销情况有哪些?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适用假释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1.附条件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已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2.实体条件罪犯应当自觉遵守监督,接受教育和改造。真正的悔过,假释后不危害社会,是假释的必要或关键条件。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的犯罪分子,应当认定为“悔罪”:

(一)认罪服法;

(2)始终遵守改造罪犯的行为准则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已经悔过自新,或者年老体弱、病残、丧失犯罪能力。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1、犯罪鉴定表;

2.罪犯奖罚表;

3.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4.历年减刑裁定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的;

6、未成年人或老年残疾人(自伤除外)材料。

无期徒刑假释的建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审查材料、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假释。

假释从宣布判决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刑期已满,期间一般不减刑。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三、假释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一、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于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处罚。假释后的考验期不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新罪判决的刑罚将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合并。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后发现了新罪,也应该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合的方法实行并罚。

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有其他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被判刑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合并后减少的方法实行合并处罚。被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但假释后的缓刑期不应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判决公布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分别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与以前犯罪的处罚一并处罚。

第三,如果被假释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处罚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有关适用假释对象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要求罪犯认真遵守监视居住,接受教育改造。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向五六懂法网发布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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