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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1:48:07浏览156次

对于真心悔过并表现出相应悔过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假释,但对犯罪分子的假释不是监狱长随便决定的,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的。今天,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带你了解2018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功勋卓著者,予以减刑。

第二条“真正的悔改”是指以下四个方面:坦白、悔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申诉的,应当依法保护其申诉权,未经分析,其申诉不应当视为供述。

积极进行财产处罚、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犯罪分子,可以视为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减刑、假释;如果确实有能力执行或者不执行不执行,减刑或者假释的时候要严格控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立功表现”:

(a)防止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四)在生产和科学研究中进行技术创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a)防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如下: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可以在一年六个月内减刑,两次减刑的间隔期一般应当在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止时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刑。减刑的范围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功勋卓著的人可以降格-

第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立功很大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死刑减刑一次或者多次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不构成犯罪的,此后可以适当减刑,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相比,严格控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

第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可以适当减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由裁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拘役的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试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从新的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一般不减刑;新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在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减刑。

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判断“不存在累犯危险”,除应当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等于判刑一天。

第十七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前款所列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依法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当视为表示悔罪。换向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启动时间和间隔c

对身体残疾的罪犯和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确定其残疾和疾病程度。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罪犯减刑、假释的间隔期一般为一年;一次扣除两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减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二年的,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减刑、假释裁定不变;原判决、裁定变更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再审判决和原减刑、假释,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了下列材料:

(a)减刑或假释建议;

(二)终审法院的判决文件、执行通知和以前的减刑裁定的副本;

(三)犯罪分子悔改、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价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申请假释的,应当附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后罪犯所在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请求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予以弥补。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布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地是罪犯服刑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罪犯的姓名;

(二)犯罪和刑罚的原判决;

(三)罪犯的历次减刑;

(四)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的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

(6)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下列案件应在法院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

(二)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或者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请求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

第二十八条减刑、假释裁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定。

执行机关正确适用假释制度,可以有效鼓励罪犯服从教育和改造,有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关于2018假释最新规定细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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