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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0-06-12 16:45:14浏览18352次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该罪的基本定义,什么是淫秽物品以及该罪的分类。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即犯罪)。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淫秽信息。淫秽描述也属于淫秽物品,这是一种扩展的解释。
 

(2)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否被识别既有积极的条件,也有消极的条件。1.积极条件是具体描述性行为和明确宣传色情的淫秽作品(淫秽作品通常是无缘无故引起人们性欲的作品。然而,纯粹的令人厌恶的作品(如活吃的昆虫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东西,虽然令人厌恶,但不能被视为淫秽作品)可以被视为淫秽物品,只要它们符合我所总结的积极条件。2.负面条件:描述这一方面的医学或生理科学作品不得被视为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得被视为淫秽物品,即科学和艺术作品不得被视为淫秽物品。

(3)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分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营利性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的非营利性犯罪。让我们来了解这两种犯罪:

(1)传播淫秽物品罪:(1)“传播”标准本罪的传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是为了营利,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严重的”。主要是指(1)色情材料的重复和频繁传播(2)大量传播色情材料(3)虽然传播的色情材料数量少,次数不多,但传播的对象数量多,造成严重后果(4)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

(2)主观意识:由于本罪是故意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传播淫秽物品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不小心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书籍、期刊和图片,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比如,有一个案例,丁某有几十本八本的英文书。他让小杨把这些书送给一些人。因此,他没有告诉小杨这些英语书除了**页外都是淫秽的,**页是英语教材的内容。客观地说,小杨在传播淫秽物品。但他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他主观上知道自己在传播淫秽物品吗?我不知道,我国采用的是主客体统一的理论,所以这里肖扬的主客观不统一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丁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间接正犯(我以后会另外拿一篇文章来解释这个概念)

(三)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4)特殊情况:(1)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如行为人本人观看淫秽物品而对他人视而不见,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本罪处罚。(二)个人收藏或者向亲友传播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3)在许多国家,仅仅观看或持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被视为犯罪,因为我们认为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比隐私权更重要。我支持这一立法概念,但目前我国似乎还没有正式规定这一点,但我也认为我国的立法应该接受这一观点。

(2)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学习传播淫秽物品罪,然后再学习本罪特别简单,因为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他就可以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们

我们对传播淫秽犯罪的研究到此结束。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建议,你可以私下信任我。我希望我们能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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