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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条件,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0-06-12 16:49:12浏览14062次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上传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加载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等淫秽物品并将其公开的行为。例如,它可以发送到公共网站或公共个人网页,供其他人浏览和观看。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毫无疑问,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的人是本罪的主体,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信息管理员(如论坛版主和QQ群管理员)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他们是否应作为共犯受到处罚?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提供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信服务的单位。从理论上讲,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提供通信链接。可以说是主观放任和客观帮助。然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因为从实践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是无能为力的。网络信息如此巨大,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一一识别,因此法律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2)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常见的信息管理员是论坛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布局和即时消息的实际监控者。他们有权管理和监控信息,也有义务和责任控制和删除不良信息。因此,管理员未能及时删除淫秽信息和图片是对这一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人应该是共同犯罪人。然而,网络与现实是不同的,所以应该区别对待: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如不能及时上网),管理员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淫秽信息。未能及时审查等。),不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有控制和管理能力,主观故意不管理,且传播者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管理人应当作为共犯处理。

第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认定行为人错误发送淫秽信息的,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和目的,不能影响本罪的成立。因网络故障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通信失败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目标

本罪侵犯了一个复杂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除了违反社会道德,这种犯罪还违反了互联网的管理秩序。与此同时,在公共网站、论坛和QQ群上传播淫秽物品也极大地损害了性道德和羞耻的常识。

Iv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通过网络传播、粘贴、发送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淫秽物品的识别。根据《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述性行为或明确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和其他淫秽物品"。同时,刑法还规定“与人类生理有关!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这一条款明确排除了科学和艺术作品在法律中确立淫秽物品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可以挑逗和刺激人们不健康的性欲,这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就互联网而言,淫秽漫画、电影、小说、短信和flash动画等。现已在互联网上传播,根据立法意图应包括在内。

(2)沟通方式。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一般有三种形式,即上传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我认为这个提法不合适。上传淫秽物品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它被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它不会被传播给他人,只是为了自己的"欣赏",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犯下这种罪行。同样,如果下载淫亵物品只是在自己的电脑上浏览,而没有录在光碟上传送给他人,并不构成传送淫亵物品的罪行,如果下载后变成其他淫亵物品传送,也不属于网络传送。我认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上传淫秽物品到网上,发送淫秽物品到网上,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1.上传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加载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等淫秽物品并将其公开的行为。例如,它可以发送到公共网站或公共个人网页,供其他人浏览和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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