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分认定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0-06-13 20:20:04浏览13733次

叶辉走私防御小组提示:

案例一:(2014)周哲兴子楚二号

第2号案件:(2015)杭小星初字第2589号

案例摘要

案件一: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郭某、王某(分别处理)合谋通过色情网站招揽顾客。郭某雇人制作淫秽光盘,经被告单位a公司股东谢某同意,通过a公司邮寄至台湾。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郭、谢某通过a公司向台湾邮寄了1万多包淫秽光盘,共计37万多张。2012年12月6日,海关从台湾扣押了该船。综上所述,被告郭某、谢某及a公司走私淫秽光盘37万多张。

案件二: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账户和网络聊天工具,以12-13张58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122张淫秽光盘。以每人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672个含有淫秽视频内容的云盘账号密码。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从出租房屋中查获了1100张出售的淫秽光盘,并从出售的光盘中查获了淫秽视频。

法院判决

案件一:被告人郭、谢与被告单位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案例二:被告犯有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争议焦点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一定的共性。如何区分和识别它们?

律师评论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逃避海关监管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的电影、录像、图片、图书、期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复制、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刑法》第363条**款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两种犯罪有一定的共性,即犯罪对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和复制的“淫秽物品”。从主观上看,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一致的,即它们都有直接谋利的意图和利用“淫秽物品”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他们走私的“淫秽物品”可以在走私淫秽物品期间或之后复制或出售。走私后的行为类似于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这两种犯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管理秩序、良好社会道德和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需要,不利于社会管理秩序。两者从刑法意义上的不同客体来规范“淫秽物品”。

此外,被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人不仅认为他们的目标是淫秽物品,而且还需要通过藏匿、伪造报告、伪造或绕过海关、邮寄、携带或以其他方式携带“淫秽物品”出入境来逃避海关监管。另一方面,复制、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通过复制、印刷、出版、展示或者其他手段,从中牟利的行为。两者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从被告侵权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对被告定罪量刑,量刑与犯罪相称。

**个案件是被告在中国制作淫秽光盘后偷渡出台湾。在犯罪过程中,他犯有制造淫秽物品和走私淫秽物品两种行为。此外,在实践中,还会有走私淫秽物品和复制、贩卖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两种行为,即走私淫秽物品和复制淫秽物品。根据牵连犯理论,两种行为的行为都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或结果都违反了其他犯罪。因此,虽然上述制作淫秽光盘后的走私和走私后的淫秽光盘牟利涉及两种行为,但两者都指向一个目的,即牟利。因此,该演员并没有出售色情光盘,而是在将它们走私出境后出售以获取利润。犯罪人将淫秽光盘走私到该国,然后复制并出售。主观目的是通过复制进口光盘并出售来获利。如果几项罪行一起受到惩罚,就会构成重复评价。根据牵连犯理论,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法律评价为前者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后者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犯罪人制作淫秽光盘在中国销售,并将复制的光盘走私出境牟利。如果犯罪人同时出售走私的淫秽光盘和复制的淫秽光盘,这两种情况构成数罪并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