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07:10:03浏览116次
刑法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图书、期刊、电影、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和其他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或者其他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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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