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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物品牟利罪坐牢吧,传播网络淫秽物品罪浅析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07:30:03浏览131次

[摘要]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服务。然而,网络犯罪和网络技术是同时发展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的自然恶性肿瘤之一。准确描述网络淫秽物品的传播特征对于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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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现状、犯罪的构成以及此类犯罪的特点三个方面对该罪进行分析。

【关键词】传播淫秽物品罪特征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地图、文本、音频、视频等信息媒体的传播越来越方便。这在交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以及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网络的广泛覆盖和信息的多媒体传播,它也成为传播色情的**佳媒介。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性服务行业**重要的营销平台之一。1995年,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公布了一项专家组调查。调查显示,在过去的18个月里,92万张含有不同色情内容的图片和文字在互联网上流传,收件人已经遍布50个州的2000多个城市和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一项调查还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00多名中学生中,有46%的人访问过色情信息网站!网络上不断出现的色情信息严重侵蚀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因此,探索和研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维护社会风俗、预防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和第364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显现出来。毕竟,利用互联网实施这种行为的犯罪不同于传统方式。这一罪行有以下要素: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毫无疑问,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的人是本罪的主体,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信息管理员(如论坛版主和QQ群管理员)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他们是否应作为共犯受到处罚?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提供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信服务的单位。从理论上讲,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提供通信链接。可以说是主观放任和客观帮助。然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因为从实践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是无能为力的。网络信息如此巨大,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一一识别,因此法律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2)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常见的信息管理员是论坛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布局和即时消息的实际监控者。他们有权管理和监控信息,也有义务和责任控制和删除不良信息。因此,管理员未能及时删除淫秽信息和图片是对这一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人应该是共同犯罪人。然而,网络与现实是不同的,所以应该区别对待: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如不能及时上网),管理员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淫秽信息。未能及时审查等。),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管理员有能力控制和管理,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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