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6:05:02浏览60次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或者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项罪的,依照前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事指使被监督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督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