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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故意杀人案件,故意杀人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0 13:25:02浏览141次

情况

被告是一名塔里人,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8日。他是维吾尔族,新疆沙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他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7年5月18日被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塔里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试验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4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塔里和他的妻子及女儿乘坐王英杰驾驶的出租车在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兴业里鞋城附近下车。与王英杰在目的地和票价上有争议,他们互相争斗。为了发泄个人愤怒,被告首先用木棍在路边砸碎一辆汽车,并撞倒了汽车司机。

然后他在水果摊上拿着一把水果刀,猛烈地刺伤了几个无辜的人。结果,张延年和傅德生被打死,吕受重伤,徐铁和受轻伤,顾俊华和受轻伤。经群众举报,被告塔里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塔里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公共场所用刀进行了滥杀,滥杀无辜,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 (1)条和第57 (1)条的规定,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

其中一名被告塔里因使用危险的刺伤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并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一审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提出抗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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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现已完成。

经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昕婷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应当依法惩处。原法院裁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是,被告人程昕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使用危险的刀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00条第1款、《**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2007年11月21日判决如下:

1.同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撤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刺伤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内容。

3、被告a tali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塔里在与他人因小事发生纠纷后,为了发泄个人愤怒,用刀刺伤了几名无辜受害者的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两人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程昕婷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天津市高星一合字第3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名被告,塔里,怎么有资格在公共场所刺杀无辜的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程昕婷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处故意杀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场所刺伤和杀害无辜者的攻击目标是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即公共安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阿塔利以使用危险的刺伤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我们同意**种意见。

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1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4岁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2.主观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应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后,杀人和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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