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3:55:02浏览53次
前几天,陕西漫骂活埋瘫痪母亲王的事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根据公安局发布的警察公告:
2020年5月2日晚,陕西男子马(58岁)拉着他的生母王(马的母亲,79岁)出门,再也没有回来。
5月5日上午,马的妻子在当地派出所报警。接到电话后,当地派出所和刑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马进行了突击讯问。据马,他的母亲王,谁是瘫痪在床上,被埋在一个废弃的坟墓在林地南部的县城。
在确认了位置后,警察立即挖了坟墓,并在中途听到了微弱的呼救声。警方全力挖掘后,死者王某成功获救,并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死者的坟墓内仍有生命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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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害人王某生命体征稳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故意杀人罪已被我局依法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首先,拘留的对象是一名积极的罪犯或主要嫌疑人。主动犯罪人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
第二,有一种法定的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构成紧急状态作出了不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提前拘留活动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正在准备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2)受害者或亲眼看见他的人认定他是罪犯;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多重犯罪嫌疑人、团伙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权依法决定和执行拘留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在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如果有销毁、伪造或串通的证据,检察院可以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拘留。
故意杀人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进行新陈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生存的前提。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立。因疏忽而犯下的谋杀只能由那些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的人来犯下。
第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它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很少,在不构成犯罪之前,通常有必要避开危险并立功)。经受害者同意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安乐死”仍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处罚可以减轻或减轻。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都把被害人的死亡作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但只有找出行为人的不良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