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20:30:05浏览148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0)重庆市第二中学5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机关。
黄xx,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他是这个案子的受害者。
诉讼代理人廖某是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逮捕,次日被刑事拘留。
委托辩护人陈谋谋,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以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0年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次刑事诉讼,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进行联合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任命邓霞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和附带民事诉讼指定辩护人将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于2008年7月31日同意离婚。
经过多次不成功的再婚尝试后,吴某某有了报复黄某某的想法,并经常在孩子面前威胁要杀死黄某某。结果,他右手的无名指被吴xx划破了。黄某某趁机跑出房间,被儿子吴英送到医院。事件发生后,吴某因饮用农药自杀,吴斌及其邻居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黄xx伤势严重,伤残等级为9级。吴斌的受伤程度轻微。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下是通过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为你做的详细介绍。一、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点击阅读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结论、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379.2元,治疗期间误工5700元,护理费1200元,食品补贴24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57472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他还出示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鉴定证明、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辩称,他无意杀人,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无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指定辩护人认为,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被害人伤情严重的鉴定结论缺乏充分证据。这个案件是由婚姻和家庭引起的
2009年8月,被告人吴某以女儿的生日和被大学录取为由,要求在重庆市巫山县工作的黄某回家。同年8月15日,黄xx回到重庆市忠县,与子女一起住在离婚时分配给吴xx的房子里。同月16日晚,吴从福建回到重庆市忠县。 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他去忠县丝绸宾馆门口附近的“国浩种业”农药商店买了一瓶“见死不救”的农药。随后,吴回到家里,把菜刀放在卧室床下,放进装满农药的袋子里,看见黄xx睡在他女儿的下卧室里,又拿出菜刀,在黄xx的头、脖子、胸部和手臂上砍了一下。当下床劝阻时,他的右手无名指被吴砍伤。黄xx趁机跑出病房,被儿子吴英送到医院。后来,吴谋谋因喝农药自杀,被吴斌及其邻居送往医院。经鉴定,黄xx伤势严重,伤残等级为9级。吴斌的受伤程度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