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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李,李某、奚某、徐某犯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09:50:04浏览138次

李某、某、徐某弄虚作假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宋行子楚23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由于此案于2009年9月25日被抓获,他于次日被拘留,并于同年10月31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Xi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他于2009年9月26日被拘留,并于2009年10月31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是上海律师。

被告徐,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为这个案子在2009年9月26日被保释。

2010年3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海市刑事检察院(2009)第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徐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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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官鲍莉娜和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朱萍、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徐于2009年3月以帮助被害人褚、秦之子褚获得缓刑为由,诈骗被害人褚6万元。被告人李贪污2万元后,将剩余4万元交给被告人、许,其中许收受1.5万元,收受2.5万元。楚某得知楚某未被判缓刑后,向被告李某索要钱财。李某拒绝退钱,仍以减刑为由向楚某索要钱财。受害者朱某报警后。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院提出的证据有:被害人褚、秦的陈述和身份证明、证人叶的证言、收据和承诺书、扣押和返还货物的文件清单、收据、事件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用以证明被告人李、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徐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判决。

被告李某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中间人,想从中获得一些好处,但并不认为这是欺诈。但是,被告人李某承认在庭审过程中挪用了2万元,但没有进行相应的疏通关系的行为。他也不反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的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辩论阶段在法庭上认罪。

被告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坦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不反对起诉被告人Xi牟诈骗,但认为被告人Xi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是初犯、偶发性罪犯,犯罪后已从其家人处取回赃款,被告人Xi牟是本案从犯。 他因之前的所作所为拿了25000元,所以他建议对被告Xi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对起诉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从叶某处获悉,被害人楚某、秦某将因其儿子楚某的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被告人李某、徐某想找人疏通关系后,以帮助被害人之子获得缓刑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6万元。被告人李贪污2万元后,将剩余的4万元交给被告人和徐,他们分别得到2.5万元和1.5万元。当受害人得知他的儿子没有被判缓刑后,他要求被告李某归还这笔钱。被告李某拒绝返还钱款。他还向受害者要钱来帮助减刑。

2009年9月17日,被害人褚某致函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第二天,被告某和徐某也分别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褚某、秦某的陈述和身份证明证实,2009年3月13日,叶某将被告李某带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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