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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4:54:02浏览90次

不合格产品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产品是经过某种程度加工的任何物质。在医疗工作中,离不开产品的组合。治疗常使用药物,注射输液用注射器、输液器,手术用器械,固定骨折可用针,脑脊液腔止血用银夹等。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也称产品责任之债。是指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人因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缺陷或者过失,遭受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由生产者、批发商和销售者依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医疗中使用各

种药品、器械,可以视为销售产品。一旦药品和仪器因质量不合格而损坏,医院应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者和仓储者对此负责,产品制造商和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责任,即无论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有缺陷,给他人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1条规定:“如果产品的缺陷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做出赔偿,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生产者赔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在医疗中使用不合格的药品或器械,患者应首先向医院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医院应该做出赔偿。如果不合格品是厂家造成的,医院会向厂家索赔。

比如某市人民医院给一个心律不齐的病人装了心脏起搏器。回应病人的需求。医院从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订购了一台德国进口的起搏器,价值上万元。安装前检查表明,起搏器性能良好,医院已成功为患者安装了起搏器。然而,不到一年,患者突然心率变慢,每分钟不到30次,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检查后发现起搏器有问题,进行了紧急手术。德国进口的起搏器换成了留在医院的国产起搏器,患者康复。事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购买德国进口起搏器的费用,以避免更换起搏器的手术费用。医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进口起搏器的质量问题,二次手术费用是医院的实际支出,不能免除。双方向法院提出了争议。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31条支持患者的两项请求。案子还没完。医院为进口起搏器和第二次手术支付5万多元后,向北京医疗器械公司索赔。该公司认为起搏器是从德国进口的,医院应该向德国m

还有一个病例,患者因为感冒在医院输液治疗,突然发生了危重症。医院奋力抢救,病人死亡。根据市药检所鉴定,医院使用的某厂生产的一次性输液器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有热源,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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