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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月胎儿死亡怎么赔偿,宫内胎儿死亡医院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4:57:02浏览109次

医疗中如何赔偿胎儿死亡

孕妇产前没有b超。结果发现胎儿躺在左枕位。经过八个多小时的难产,终于产下一名女婴,但由于脖子上缠着脐带,她严重窒息。虽然医生把她转到儿科急诊,但女婴还是死于吸入性肺炎。遭受巨大身心伤害的父母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

劳动许可

2004年5月3日,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第三地质研究所12栋的陈向宇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一路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妇科准备分娩。由于陈向宇4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203医院做了b超,显示一切正常,医生在正常检查后没有发现产程异常和胎儿窘迫,所以他们没有再做b超,只是告诉她住在医院等着分娩。

医生的检查让陈向宇和她的家人放心了。既然一切正常,她就准备和家人一起正常生产。

难产

2004年5月4日晚,陈向宇腹部开始出现不规则疼痛,疼痛越来越剧烈。最后,她在医生的带领下走进产房,产房门口的亲戚以为很快就能看到新的小生命,但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过程持续了八个小时。虽然后来医生尽力抢救,小生命还是来到了这个世界。

据陈向宇的爱人说,当晚爱人进入产房后,负责接生的医生突然发现肚子里的胎儿横躺在左枕上,脐带绕颈一周。值班医生为爱人做了侧切,但爱人仍坚持了6个小时左右,未能完成制作。这种情况下,医生看她真的累坏了,准备用胎头器接生。但是值班医生没有用胎头吸引器接生。原因是胎头吸引器没有负压,根本无法使用。无助的值班医生突然失去了位置,不得不开始向主任汇报。大约过了十五分钟,妇科主任终于出现在产房。主任用手转动胎头后,用产钳助产。最后镊子成功拔了一次,一个蓝色身体的女婴终于生了。此时是2004年5月5日上午7点50分左右。

婴儿死亡

由于产程过长,婴儿被脐带缠在脖子上长达一周,新生儿因重度窒息全身发青,着急的医生不得不将女婴转移到儿科抢救。虽然儿科医生对女婴进行了吸氧、解痉、强心、利尿、纠酸、抗炎等对症治疗,但新生女婴因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于当晚8时10分左右死亡。

2004年5月11日,陈向宇带着一颗伤痕累累的心走出医院。

一个新生女孩的死亡对陈向宇、他的爱人和他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认为,医生没有提前给孕妇做b超,对子宫内的胎儿一无所知,这是女婴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难产后医院的助产设备运转不良,及时采取措施也是造成女婴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医院应对女婴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在与医院多次谈判失败后,陈向宇和他的妻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医院索赔。因此,他们将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工人医院诉至龙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妊娠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3,277.53元。

根据陈向宇的申请,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医学会鉴定整个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经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陈向宇和他的情人不能接受这个结论。孩子出生后还活着,医院承认这个事实。由于医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孩子死了。怎么能不构成医疗事故?

陈向宇不服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月27日,黑龙江省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医生负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法官们确实

在是否支持陈向宇的死亡赔偿金和孕费问题上出现了困难,因为法律没有对孕费做出相应的规定。虽然一些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确实是一个法律盲区,尤其是对于一个刚出生几个小时就死亡的婴儿,是否应该请求父母的请求?

最后,根据这一鉴定结论,龙山区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判决,支持陈向宇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然而,陈向宇提议的产妇费用和死亡赔偿没有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不支持。

医院医疗事故给孕妇造成的损失,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孕妇体内的胎儿与母亲分离后存活一段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公民在出生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女婴虽然存活了几个小时,但也应该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人身权利。现在女婴因医院医疗事故死亡,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单独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医院对新生儿死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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