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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院过失,医院过失可以赔偿多少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5:39:01浏览83次

患者入住当晚死亡的哮喘医院,承担过失赔偿31万元

一家治疗哮喘的专科医院宣称治疗效果好,治愈率高。患有哮喘多年的崔老太住院治疗,却无法治愈而死亡。崔太太的家人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解释。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最终判决。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医院在救治崔老太过程中有多项过失行为,并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为由,责令医院赔偿崔老太家属经济损失31.5万余元。

2004年5月21日,崔女士因哮喘前往北京某哮喘医院治疗。医院医务人员向崔太太及其亲属宣讲,医院是专科医院,对哮喘的症状非常明显,治愈率很高,并动员患者住院治疗。当天下午6点左右,崔太太办理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支气管哮喘(重度);2.库欣综合征;3.高血压(期)。2004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崔夫人病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家属称,崔老太因医院医护人员不值班导致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哮喘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失误:1。未提交被治疗医生、护士的相应执业证书,无法证明为患者实施诊疗的相关医务人员的合法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7、30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19条的相关规

定;2.新入院的重症哮喘患者未及时做心电图、胸片等三项常规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3.重症哮喘患者没有心电图监测;4.未观察到患者病情的动态演变;5.对没有自主呼吸的危重患者使用无创呼吸机违反了此类疾病的治疗原则。一般情况下,重症哮喘患者经过及时正确的治疗是可以缓解的,所以医院以上的医疗疏忽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同时,专家也认为,多年反复发作的哮喘和此次发作期间的重症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最终,北京医学会得出结论,这是一起一级医疗事故。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女士到哮喘医院就诊,双方以治疗为目的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事故、缺陷和过失。为了查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过错,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有证明力。经鉴定,医院对崔太太的治疗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太太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北京某哮喘医院赔偿崔老台一家医疗费1800元、死亡赔偿金24.98万元、丧葬费1.13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误工费2160元,共计3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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