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6:45:02浏览97次
医疗事故等级和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通过医患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赔偿金额和标准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患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医疗事故的等级; (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致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按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补偿器具的,按照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热门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赡养人生活费: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赡养的
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的残疾人为限,按照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会提高到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计算,根据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如果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参加葬礼活动的病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