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人身损害保险与民事赔偿可以并存,民事赔偿有期限吗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20:12:01浏览144次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三种方式

一、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方式

如果患者因医疗受到医疗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有三种方式:

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赔偿。申请《条例》的前提是该案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失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问题时,也明确表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参照《条例》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按照《条例》的规定操作。

二、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获得赔偿。《条例》仅针对医疗事故。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条例》在法律等级上低于《民法通则》,该款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然不可能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之上,该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案件,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仍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上述《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通知》办理的。

第三,按照《合同法》,医疗机构应该追究违约责任。医患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这种关系,医患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法律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一般情况下,患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获得全额赔偿,但并不总是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患者根据合同关系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更为有利。比如医疗机构进行的非特定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失,不能适用侵权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的,可以选择合同关系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有必要分析获得补偿的方式。具体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项目和标准随法律适用的不同而不同,应综合分析确定,采取最有利的方式。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医患之间最大的争议在于医疗侵权赔偿的法律适用。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二元”治疗模式,即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显然,两者适用的法律效力差别很大:适用《条例》获得的赔偿项目,低于或低于《民法通则》的标准,以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在死亡赔偿中,差别最明显,差距最大。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死亡赔偿金是法定赔偿项目之一。根据《安徽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交警[2008]81号),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费用,仅死亡赔偿金为11473.6元/年20年=229572元。与两者相比,适用《条例》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充分填补患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导致同样的损害和不同的赔偿“区别对待”。

虽然在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凸显了法律适用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但由于《条例》在处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果,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条例》,不敢轻易突破。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相关学术文章中也有不少论述。卫生部也在计划适时修改《条例》。对此,我们期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统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以消除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