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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承担什么责任,三甲医院漏诊导致病情恶化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20:15:02浏览105次

病例介绍: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应该如何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昌区人民法院对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做出判决,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

X因“右下肢疼痛麻木1年,腰痛2月”在无锡某医院住院,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右脚丹毒、右脚癣”。2007年2月,王X因“右脚疼痛伴皮肤潮红,感冒三个月”再次到医院治疗,确诊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五分之一个月后,王X主动出院,到上海某医院就诊,确诊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然后他接受了右脚趾截肢、右下肢静脉动脉化和右膝截肢。王X认为自己在无锡医院时,医生漏诊诊治,属于医疗过错,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经王X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X的医院诊治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X截肢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程度。结论如下:1 .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治无医疗过失;2.右下肢血管疾病是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王X在医院“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诊断并不全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使得王X延误了治疗机会,其医院过错参与度计划为20%-30%。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损害发生中的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因医疗机构的非医疗事故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医疗过失,医院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更客观合理。据此,法院裁定,医院赔偿王X总损失47万元的25%,即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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