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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款结算的函,禁止传销前结算的传销货款能否支持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9:35:02浏览150次

[案例]1997年5月,在的赞助下,何加入广东某公司的线,成为一名传销员。他通过自己在陈某的在线渠道汇款到江苏省锡山市购买MLM产品。在发现产品无效后,他多次要求撤出并退货。1997年8月7日,XX凯莱国际有限公司的传销人廖某来到莲花,经协商,何某将产品及相关材料折价9439.71元退给,并签订了退货协议。陈某的丈夫何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款证明:“我欠何某一笔款项,要求归还公司的产品和材料。9439.71元,销售后,1997年底分期付款后来何某多次向何某要钱,何某因为不卖产品而拒绝付款。何某于1998年4月30日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责令何某退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因此,法院裁定诉讼应该中止。2009年5月,该案件恢复诉讼。

[分歧]

在金字塔计划得到支持之前就已确定的金字塔计划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第一种意见,本案是由传销产品引起的纠纷,是在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后被起诉的。事实上,这些商品自抵达后就一直没有售出,国家仍然禁止和打击传销活动。因此,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为传销产品纠纷,但双方和解时国家并未禁止传销,双方均确认支付金额的和解合法有效,应支持何的还款主张。

[评论]

本案是一场债权债务纠纷。原因是:

首先,何某与陈某的传销和结算以及何某写借据是合法的。首先,何某和于1997年加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经营业务。在国务院发布禁止MLM活动的通知之前,何某和从事了活动。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国务院关于禁止MLM活动的通知不适用于该通知发布前的行为,何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2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此前已获准登记从事传销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传销,认真做好传销善后工作,自行清理债务,转用其他经营方式。最迟应在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从事传销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根据本条规定,自《通知》日起获准注册MLM业务的企业及其MLM人员应立即停止MLM业务活动,自行清理债务。本案中,何某与在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之前就已经解决了传销产品问题。这种结算行为不违反《通知》的规定。

相反,《通知》还要求在通知发出前被批准进行传销登记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立即清理债权债务。因此,何某、何某依法清偿债务。

第二,何某与何某之间的纠纷是债务纠纷。《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经批准注册从事MLM业务的企业及其MLM人员,应立即停止MLM业务活动,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笔者认为,按照《通知》精神清理债权债务后,MLM商业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将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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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何某与在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前就已对传销产品进行了结算,并在货物结算移交、欠款核销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些人认为货款应该在货物售出后支付。事实上,货物还没有售出,所以何不应该承担货款。笔者认为,如果何某、和何某在几天或一两个月内结清货款并结清欠款,就在国家发出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之际,何某不能销售货物,也不能按期付款,双方同意附条件付款,即“货物售出后”,由于附条件不成功,何某不应承担货款。但是,在本案中,自陈某、何某、何某解决并接受货物至《通知》,即禁止传销发布之日,已有八个月。何某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将货物退还给广东的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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