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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有什么不同

来源:借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8:43:27浏览62次

借据和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借据表明债权关系是通过借款形成的。借据不能说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有些人认为,如果借据注明还款日,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未规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自贷款支付之日后两年计算。借据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作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贷款合同关系。借据的签发日期一般是指合同成立的时间。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据注明还款日,则诉讼时效自还款日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未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为履行期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的方式。事实上,债务的无限履行期属于履行期未满的情形。虽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任何时候履行债务,但他们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实际上有以下几种类型:

(1)如果债权人当时敦促债务人立即履行义务,但未能这样做,诉讼时效应从敦促的次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确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事实上双方已经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更为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协议的,在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立即明确拒绝,并且拒绝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如果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的拒绝是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同时行使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不计算在内。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并有意否认债权存在的,诉讼时效自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无论债权人是否规定了宽限期,也无论期限是否届满;

(5)如果债权人要求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而债务人没有明确拒绝,双方同意有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客观上不履行,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欠条来说,如果起因是基于借款,那么此时欠条和欠条的区别只是措辞上的不同。在民间借贷中,用借条代替借条是很常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作为借条处理。如果借据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以前的关系,如买卖,那么它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的结算。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必须这样做,因为债务人无力支付或拒绝及时支付。诉讼时效自债权受侵害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到期日为因未能支付和及时清偿而确定的支付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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