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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借条受法律保护吗,赌博产生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借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8:43:35浏览69次

[案件]2013年9月,原告王某等人邀请被告李某在酒店打麻将。由于被告是高中生,没有钱参加赌博,王某借钱给李某参加赌博。在打麻将的过程中,李某因屡次亏损而欠王某一大笔赌债。事后,王某向李某要钱。李某无力偿还。王某让李某写一张1万元的借据。同时,他同意还款期为三天。如果他不按期付款,他将按每天20%的利率计算利息。三天后,王以李未偿还到期贷款为由,于同年12月向李及其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贷款及利息。

[分歧]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写给王某的借据是否有效?王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吗?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债务虽然是打牌产生的,但李在打牌前向他借钱,在打牌输了钱无法偿还贷款后,李也主动写了一张借据。借款行为是他自己主动的,不是由于欺诈或胁迫。因此,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李应全额偿还贷款和利息。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参与麻将赌博是违法的,而王某明知李某参与麻将赌博而主动向王某借钱。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债务关系是非法债务。借据应该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论]

作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主动要求被告参与麻将赌博,主观上知道被告贷款的目的是参与赌博。其次,赌博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和其他明确禁止赌博的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中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基本原则,还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关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是非法的。原告明知被告有违法行为,仍主动借钱给被告。基于此产生的贷款关系是非法的。基于此产生的赌债是非法的,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如果贷款人知道借款人为非法活动借款,其借款关系将不受保护。”因此,本案中形成的贷款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本案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的超过还款能力的借据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经其同意。本案中,被告李某是一名高中生,尚未满18岁。他不把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他属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李某向原告开具10000元借据的行为明显与李某的年龄、智力和行为能力不符,且李某开具的借据未经法定代表人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李某的借据无效。借据无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不成立,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1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决定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也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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