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8:55:03浏览81次
民间借贷中的纠纷很常见。如果出现争议,双方无法谈判,他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
私人借贷机构的话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我接受原告吴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前,我们仔细核实了相关证据,并寻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我们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非常清楚
2001年3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询问被告时,被告明确回答:“我给孙xx 3万元,不是我的,是我单位吴xx的,1998年他给了我两次”,“这钱是吴xx的”。两个证人的证词也证实了这一点,每一个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有效的链条,证实了原告在1998年两次借给被告3万元的事实。此外,根据原被告的共同确认,被告于2002年支付了3000元,其余27000元尚未支付。
二、本案涉及的贷款与孙某某无关,双方属于合法的贷款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被告多次强调向原告借钱后没有用,但他还是把钱给了刘xx,刘xx又把钱给了孙xx,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庭审调查,吴xx作为原告,在借贷后并不知道钱的去向,只是在后来的催告过程中从被告那里得知的,所以钱的去向与原告无关。此外,根据法律,原告作为贷款人,没有义务在贷款后查询和了解资金去向以及如何使用,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向原告借钱并放弃,原告也要为此负责吗?答案不言而喻。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钱借出后,原告一直在不断催促被告,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在不断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说,即使钱借给了原告,原告也从未要求。因为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只同意被告在原告需要时归还,而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所以借款合同是一种没有规定履行债务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因缺钱于2002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从2002年初到原告起诉时,2年的法定时效没有超过。
因此,本案的借款事实非常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合议庭开会时,请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
代理* * *
Xx,xx,xx,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