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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维权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1:45:04浏览143次

有些债务人可能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那么,面对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解除逃避执行的行为呢?如何通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来保护权利

一、调查和证据收集

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裁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了金钱或赔偿,但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的金钱。法院的判决已经成为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许多不能就地执行的情况下,有些情况不能就地执行的原因不是债权人没有财务能力,而是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地产属于房管部门的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根据房屋的具体房号查询或查询产权证号。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就债权人而言,申请人必须知道房间号码或产权证号码才能查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询问债务人是否拥有不动产。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房产的原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车管所登记,如果知道车牌号,可以查询。律师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和介绍信进行查询,在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就可以知道车辆是否已经转移以及转移的方式。股票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只能由司法部门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债务人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追求和纠正人们的责任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 (1)恶意串通他人转移财产,以降低债务人的赔偿能力; (二)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四)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债务人的目的是用看似合法的交易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的心理状态。客观地说,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导致其赔偿能力减弱。这些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以及《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都受到了规制。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债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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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追回并返还给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受害人利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加害人的财产减少且无法收回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至第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并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可以执行第三方返还的财产。债务人应

根据《合同法》第75条,债权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种至第四种情形之日起行使一年。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时效属于定期,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不适用,最长期限为5年。债务人有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第二至第四种情况的发生。

(2)第三方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高价获得财产

根据法律,如果第三方善意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或将财产出售给债务人,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应保持以前交易的稳定性,并承认其交易的有效性。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或者接受的财产价格不合理,并参与恶意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交易财产的价格应参照价格部门的指导价格或交易发生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如果转让价格低于交易场所指导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果转让价格比当地指导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高出30%,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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