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江苏省高院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9:30:04浏览92次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形成了若干意见,为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提供了参考。让我们看看。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首先,私人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借入人民币、港币、澳元、新台币、外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发放的贷款属于民间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二、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说明不举证的不良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1)原告基于贷款对贷款关系主张归还贷款的,应当对贷款协议和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辩称贷款本息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偿还的,应当对贷款已经偿还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原告仅提供借据并主张借款关系成立,且被告的反驳证据足以合理怀疑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证据。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他将拒绝他的索赔。

(3)如果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等交割凭证,而未提供贷款协议凭证,且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贷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且出示的证据足以合理怀疑贷款关系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存在贷款协议的进一步证据。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贷款协议,他的索赔将被驳回。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案件事实有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及其经办人出庭,说明借贷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和用途等具体事实和过程,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不举证的后果。

(5)贷款人采用承兑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支付方式,双方对贴现利息费用有争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关于贷款金额应当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的主张。

第三,责任主体和民间借贷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和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债务可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1.贷款人和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贷款人知道该协议;

3.贷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借入的钱

(二)在涉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纠纷中,贷款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说明是否增加其他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坚持不增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以借贷为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实际上是私人借贷关系。

推荐阅读:债务清欠的方法,债务清欠知识之借款合同包括哪些

贷款人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向其说明诉讼请求的变更;贷款人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债权。

第四,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率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益,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一)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如借据中约定的贷款金额与贷款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经审核本金交付时提前扣除利息的,按实际交付金额确定贷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