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08:40:03浏览86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进行民间借贷时,不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还要警惕一些无效借贷的情况。在无效借款的情况下,大部分最终结果是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是,众所周知,什么样的贷款关系是无效的,如何解决拖欠纠纷?边肖网会给你详细的答案。一、无效的借贷情形
1.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并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用于盈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如不能或没有必要退货,应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贷款合同无效后,一般会承担以下后果:
1.借款人归还贷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否定评价的表现。因此,无过错原则不适用于返还财产,即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有过错,根据无效合同取得和占有的财产都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换句话说,即使无过失一方占有了另一方的财产,也应该归还给另一方。财产返还是基于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可以返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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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货币为标的,因此不存在贷款不能归还的法律和事实情况。因此,对于无效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的借款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就不能履行。如果无效贷款合同已经履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应将贷款归还贷款人。2.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过失可以是疏忽或故意的。过错、单方过错、双方过错以及无效贷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抵销原则。
贷款人已提供贷款,归还的贷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未实际提供贷款,但由于借款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是由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收回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回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第三人。”
综上所述,构成贷款关系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无效贷款主要是上述五种情况,这是可以正确理解的。由于无效贷款会带来一些不利的法律风险,有关各方必须注意避免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