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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外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1 15:10:02浏览159次

一、案情介绍:为了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2015年9月29日,小王与小李、小翠被告知,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及利息75万元。开庭时,小李没有出庭。他的妻子小翠上了法庭,说小李已经两个多月没回家了,他的家人也联系不上他。此外,在过去的两年里,与小李的丈夫和妻子的关系一直很紧张;认为该笔贷款不应由本人偿还,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笔贷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小李的个人投资也未从中受益。小王也没有证据证明贷款是用于两个被告住在一起。

在审判过程中,本案有两个争议点:

1.如果小李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他的妻子小翠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吗?

2.小李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他的妻子小翠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他的妻子小翠说,她没有从小李向小王借的个人贷款中获得投资收益,也没有用于同居,并提供了小李借给第三方的借据和转账的详细情况。

三。估价

首先,您如何理解本借据中约定的“每月2分”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所谓利率,也称为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借入的本金与利息的比率。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可分为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计息贷款的利率可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本案贷款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贷款时间为1年,月利率为2分。

此外,“每月2点”的月利率符合法定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约定执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期间可由私人借贷保护的年利率为24%,可保护的月利率小于或等于2%。因此,小李给小王的借据规定“月利率为2美分”,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

其次,如果小李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他的妻子小翠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9号法律第24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他们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中,尽管小翠表示他与小李的关系紧张,但小翠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在诉讼时就存在了。因此,虽然小翠没有签署借据,贷款是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肖将小李及其妻子小翠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一般认为该主体是合格的。

最后,小李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他的妻子小翠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一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发生的债务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但为逃避债务的目的除外。2.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补贴其无债务的亲友的债务

这里应该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其立法意图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婚姻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取向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偏离;其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不知道借款的事实,如何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最后,婚姻财产制度仅限于丈夫和妻子,债务人的配偶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2014)民一塔字第10号批复,具体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自己名义借款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不足,配偶将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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