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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需按约定支付利息有哪些问题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2 09:00:06浏览85次

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金额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相同种类和金额的货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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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资金的一方称为借款人。法律意见:

2001年4月5日,民营企业主刘与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12日至2002年4月11日。同年4月7日,贷款到位,但刘此时正在国外洽谈业务,直到4月20日才收到贷款。

当时刘提出延期贷款,但未获同意。贷款到期后,刘要求按实际贷款时间计息。分行认为刘逾期收到贷款是违约行为,并未因其违约而变更合同,坚持要求刘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分支机构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回答道:

刘外出洽谈业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即按合同支付利息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收取贷款的,应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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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发放贷款,借款人也必须按时收到贷款,这是保证贷款及时落实和资金有效使用的条件。因此,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接收贷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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