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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28:14浏览113次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也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某种方式保证债权实现而形成的协议。担保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担保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单独的一章对其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属合同,其规定是与其他主要合同放在一起的。法律意见:

自1994年以来,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了长期贷款关系。1994年8月29日至1998年4月28日,甲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19笔,共计947万元。1994年8月26日,B公司和A公司签署了《贷款担保合同书》的副本。双方同意,1994年8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乙方愿意为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300万元担保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工行无需通知乙方对甲方贷款的到期、展期或任何宽限;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删除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交付担保合同,乙公司的担保行为将成立,担保效果将发生。

1995年10月10日,丙酒店与甲公司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书》,内容与上述《贷款担保合同书》相同,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但是,合同只规定保证期从1995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没有规定保证期限。1997年1月31日,甲公司将其全部23项出租车经营权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双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书》。1997年2月21日,都江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将合同备案。1994年12月14日至1998年4月27日,甲公司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了25笔贷款,还款总额为650万元。截至1998年4月28日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时,甲公司仍欠工行贷款本金297万元及其利息。1999年8月25日,工商银行起诉甲方要求其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97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乙方和丙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答道:

乙公司和债务人对1994年8月1日至1995年10月10日期间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和丙酒店对1995年10月10日至1997年2月21日期间的债务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人之所以提出抗辩,是因为他们将本案中的两份担保合同视为普通担保。事实上,它们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最大担保。最大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在最大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其主要特点如下:1 .被担保债务是一定时期内的持续债务,是一种不确定债务;2.商定担保责任的最高金额;3.担保不是多个债务的简单积累,而是整个债务,即在决算期内确定的债务余额,而不是债务金额(这一特征充分驳斥了被告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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