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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判决书,债权抵押担保在哪些内容下可以优先受偿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53浏览132次

抵押担保应在什么范围内优先支付?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实现的抵押权。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哪些债权抵押担保可以优先支付的相关内容。谢谢你的阅读!债权抵押担保在哪些内容下可以优先受偿

所谓抵押担保范围,是指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何种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这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担保法》,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本协议为准。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权,因此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一项或数项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优先受偿,但不得超过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权,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果有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相关知识:

一、抵押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抵押权是债权人以可变价格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抵押权经当事人约定实现时,对所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是担保财产抵押时,为财产交换价值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权利,其目的是确保债权能够通过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得到清偿。因此,从抵押的性质和目的来看,抵押是担保物权。

(2)抵押是在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债权人不需要为偿还其债权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抵押是为偿还有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务人而不是愿意提供财产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或第三方。

(3)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权益,而不是法定担保权益。根据《物权法》第181、185条及《担保法》第33、38、43条,抵押权由双方抵押协议设定。

当事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自由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的抵押条款中约定。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权的物权。抵押的宣传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只能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登记。

(5)抵押权的内容是对价格变动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有两个内容: 第一,以一定价格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 第二,优先受偿权为抵押财产的销售价款。变动价格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同意抵押人折价抵冲抵押财产的债务。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指: (1)抵押担保的债权,在抵押财产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出售后,可以清偿; (2)抵押财产销售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体现在两个物权之间,即同一抵押物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及其他程序中享有排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清除,且抵押权人对被排除的抵押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法律,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实现。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判断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被清偿,表明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无论债务是否延期履行或拒绝履行,债权人均可行使抵押权清偿债权。未偿债务不是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清偿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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