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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反担保,反担保都有哪些特点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56浏览91次

《担保法》对债务担保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但仅对担保制度衍生的反担保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术界对反担保这一特殊问题缺乏研究,国外立法也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许多问题仍有模糊甚至错误的理解。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布后,一般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为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这个角度来看,反担保是一种担保,其中债务人是担保人,第三方是担保权人。从这一原则分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只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方面的一般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为主债权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仍然具有固定物权、从属权利、价值权利和价格变动权利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的不可分割性和代位性。在我看来,反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为保证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总之,它也是保证的保证。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在现有担保的基础上建立的。该担保是反担保的对称,是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并限于“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本身提供的担保。因为当债务人作为担保人时,没有权利期待追偿,也没有办法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保函中,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应按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并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

债务清偿后,保证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代表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心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履行债务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考虑预期的追偿权在成为既得权利后能否实现。为了避免或减少追偿权实现的风险,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提前提供反担保,以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

 

二、反担保的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关系,这是基于该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反担保的法律关系由一个主合同和两个相互关联、相互独立的担保合同组成:主合同是基础合同。双方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

在担保合同中,有三个当事人:债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将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属合同。反担保合同中有三个当事人:担保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及时偿还其代表担保人履行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反担保人将代其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担保

 

1.反担保的对象不同于本担保。该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得到保证。反担保的客体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债务人)的追索权。这种追索权是在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确立的,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发生的。其本质是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与主合同的债权在主体、事由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不同。在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和存款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的当事人竞争,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由三个密切相关又不同的合同维持,即主合同、委托合同和保证合同。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而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主要合同关系,与担保人有主要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只是在主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的,本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种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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