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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是,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4:10:02浏览111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之一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但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于债务担保,而且财产担保有一定的范围,那么哪些财产不能用于提供担保呢?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一、什么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对此有例外规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

4.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的财产或纠纷;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中某些财产的抵押条款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树木、飞机、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人是保证某些事情的人。另一个例子是债务担保等。担保人是指有能力代票据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由不可转让票据债务人担保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但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债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a)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有债权的实现。

(3)保证(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

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担保。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上述知识是边肖对“什么财产不能用来提供担保”问题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土地、学校、幼儿园等财产不能用于担保。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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