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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的范围有哪些,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留置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21:45:04浏览149次

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区别。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的区别是什么?留置权保证的范围是什么?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下为关于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之间区别的法律知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留置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

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在这种担保中,保证人有权告知抗辩,因此法律严格规定了其期限,即如果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就担保期限达成一致,则担保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无论是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还是法定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形成并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债务的期间属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后,

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要求,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如果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保证责任将转化为保证债务。这里的时间段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认为双方此时尚未约定担保期限,直接适用法定担保期限,即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以上,以约定为准;

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应当约定;

第五,如果双方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则视为未达成协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处理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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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在债权不能如期清偿之前,债权人保留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并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担保形式。其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的财产。债务人在约定的留置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的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清偿。

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权,不得滥用留置权。综上所述,留置权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权担保直接依法产生留置权,不需要以协议b为前提

债务人违约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没有标准,或者虽然有法定的违约金标准,但双方当事人都忽略了这一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这种违约赔偿金是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法律承认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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