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以公司名义替别人担保,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案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9:55:02浏览157次

事件发生后,发现担保人的皮带厂为合伙制企业。根据工商登记,企业原合伙人为被告赵、王。自2005年3月起,合伙人变更为秦、秦为企业执行人。事发后,没有证据表明同意秦以企业名义为赵夫妇的贷款提供担保。

2006年9月,陆对主要债务人赵、王以及电缆厂秦、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主要债务人赵、王就债务金额发生纠纷,经查谎确认贷款本金为8.2万元。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皮带厂的担保行为是否在未经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效。

原告陆某称,被告赵某、王某向我借款时,被告秦某和皮带厂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书面手续。后来我了解到皮带厂是一家合伙制企业,现有合作伙伴是秦某和陈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仅秦某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陈某对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在我请求法院裁定五名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秦辩称,被告赵向原告陆借款时,我不在场。2005年12月18日,我按照陆某提供的样式和内容复制(保证)了该承诺书。那时,我喝得太多,没有仔细研究内容。鲁用欺骗手段骗我写承诺书,这是违法的。我现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陆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缆厂辩称,被告秦以企业名义提供的保证承诺实际上是个人行为,不是企业行为,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陆对我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赵、王向原告陆借款,我从未听说过,更谈不上参与;被告秦某虽是我厂的执行人,但未经合伙人依法一致同意,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相关企业担保行为无效。因此,这起诉讼与皮带厂无关,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现在请求法院决定驳回原告陆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原告陆与被告赵、王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皮带厂合伙组织的执行人秦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两名原告的贷款提供担保。虽然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并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合伙人处理未经法定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执行的事故,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不仅秦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秦以企业的名义提供的担保也有效。被告秦某与皮带厂直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对皮带厂财产清偿不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秦、仙台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要求赔偿。被告现代厂和陈某也可以要求赔偿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